李新厂(身份证号41272********)
李帅(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新厂、李帅偿还原告王义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