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河南省沈丘县法院执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吴某在执行法官历时月余的耐心劝解下,特别是看到了张贴在商铺附近的“小公告”, 意识到自己不履行判决义务后果的严重性,主动搬迁出了占用的门面房。
案件还要从2016年说起。被执行人吴某租赁申请人赵某的门面房开饭店,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合同一签三年,每年房租8000元,需一次付清三年的租金。吴某按照协议支付了三年的房租24000元。前两年均平安无事,2017年底,赵某找到吴某,提出要涨房租。吴某十分气愤,指责赵某言而无信,不遵守约定,而赵某却称附近的房租都涨了,如果吴某不同意可以不租,吴某提出可以不租,但要求赵某退还第三年的房租, 结果二人越吵越僵,最后不欢而散。赵某后来又登门几次催要,吴某一气之下锁上商铺房门,来个避而不见。赵某遂将吴某起诉到沈丘县法院,要求吴某搬迁腾房。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赵某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返还吴某一年房租8000元,吴某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搬出商铺。协议签订后,吴某未按照约定如期搬迁,赵某向沈丘县法院递交了强制申请书。
执行法官按照程序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吴某情绪很大,一再申明是赵某违约在先。法官耐心向其释明执行的依据,劝解其既然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可是吴某思想一直有疙瘩,不肯配合执行工作。针对吴某的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继续做其思想工作进行疏导,另一方及时制作了失信“小公告”,并将公布后果向吴某进行了告知。最后,吴某联系了法官,主动腾出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