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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微信说法理 幡然悔悟履行完

  发布时间:2018-09-25 10:35:03


    微信可以说是目前使用最多、最广泛的一款即时通讯软件,与传统的短信、还有QQ等沟通方式相比,更灵活、智能。通过微信可以与好友直接对讲聊天,也可以进行文字或图片消息的传送等。

    8月2日,河南省沈丘县法院执结的一起标的为38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是执行法官借助微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联系,最终劝导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

    2017年,沈丘县法院对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3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刘某没有按照判决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赵某向沈丘县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刘某在新疆生活多年,只有过年时偶尔回来。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刘某本人就没有出庭,而是委托的律师代理诉讼。案卷中也没有刘某的电话。执行法官首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刘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了一辆新疆拍照的别克轿车外,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轿车也因无法实际控制而无法执行。

    执行法官觉得既然发生经济往来双方的基本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便让申请人赵某多方打听刘某的联系方式和住址。不久,赵某向执行法官提供了被执行人刘某的电话。通过电话联系,执行法官先是舒缓刘某的抗拒心理,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给了刘某,并表达了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后执行法官又以便于沟通为由提出加刘某为微信好友,刘某爽快的答应了。

    在随后二个月的时间内,执行法官通过微信一方面保持与刘某的联系,另一方面将沈丘县法院网站刊登的失信人曝光台、执行动态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纳失、限高等执行惩戒措施、后果的宣传稿件和打击拒执案例发送给刘某,给其心理造成一定的压力。同时,执行法官不断引导刘某只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就不会对其采取这些惩戒措施。刘某并不是没有履行能力,只不过仗着路途遥远,觉得执行法官执法不便而不予履行。面对收到的这些资讯,刘某的心理逐渐发生变化,最后同意全部履行,把38万元借款及利息汇到了沈丘县法院的账户上。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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