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福:
本院受理原告晏凤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晏凤霞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文悦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50876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杨李庄村的住宅一处;4.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过错赔偿50000元和经济帮助3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杨子福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