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增峰与被告李艳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艳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增峰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李雨晴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艳丽户籍所在地。法院承办法官电话186*****)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