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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庆华诉被告韩山峰、张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20 08:26:24


       

  

韩山峰、张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庆华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受理费43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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