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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东林、王凤梅诉何大帅、王渝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9 16:21:19


何大帅、王渝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林、王凤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向你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东林、王凤梅要求你们偿还借款5382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何大帅、王渝淇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5*****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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