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娜:
本院受理原告闫立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闫立华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子闫书硕、闫诗欣、闫诗雨由原告抚养,让你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娜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