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秋丽与刘俊俊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8 11:37:03
刘俊俊(住沈丘县范营乡张凯楼行政村张凯楼村,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范秋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范秋丽与被告刘俊俊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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