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金魁诉沈丘县宏源商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8 11:35:56
沈丘县宏源商贸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金魁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货款共计71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616120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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