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子好、陈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顺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子好、陈秀梅合同纠纷一案,因向钱子好、陈秀梅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钱子好、陈秀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河南中顺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109748.76元、违约金15720.00元,共计125018.7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公告登载于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并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承办法官电话186*****)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