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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文丽诉刘昌明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4 11:42:51


                   

刘昌明(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石槽集乡大涂营行政村半坡村369号):

    本院受理原告贾文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贾文丽与你离婚;2、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616120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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