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学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超华诉被告侯学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超华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82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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