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大邢庄富民自来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水利局与你公司及第三人蒋书兰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沈丘县水利局要求与你公司解除供水厂管理协议书、要求确认你公司与第三人蒋书兰签订的水厂转让协议无效及要求你公司按照约定提取相应的维修基金132705元交由原告管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沈丘县大邢庄富民自来水有限公司的住所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