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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新红诉赵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9 08:58:33


                     

赵明勤(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南关东街83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财保383号、(2018)豫1624财保3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117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616120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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