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太清诉董大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04 16:30:03
董大猛:
本院受理原告刘太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96000元及利息2304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