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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光明诉被告刘芹,孙长义,王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04 16:29:05


刘芹(又名刘勤):

    本院受理原告王光明诉被告刘芹,孙长义,王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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