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石槽乡加油站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沈丘县石槽乡加油站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购油款81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伟户籍所在地。法院承办法官电话186*****)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