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芹(身份证号:41272819690318346X):
原告孙俊磊与被告刘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俊磊归还借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刘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记:张贴时间: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张贴地点:法院公告栏、被告刘芹住所地沈丘县石槽乡孙营行政村孙营村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