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梁思清、郑司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梁思清、郑司平要求你: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县槐店镇滨河西路闸
南颍河商贸城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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