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豫1624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忠款13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8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承担受理费467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