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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志帮诉刘丽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30 17:29:55


       

刘丽: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帮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豫1624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赵志帮款34742.14元,承担受理费4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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