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工达秸秆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秀荣请求判令你偿还欠款1195340元及利息(月息一分五厘),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