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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秀荣诉沈丘县工达秸秆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1 17:28:01


  沈丘县工达秸秆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秀荣请求判令你偿还欠款1195340元及利息(月息一分五厘),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

邮政编码:466300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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