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丘法院对一起购买假币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8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与曾在山西省某煤矿打工认识的沈丘人“老三”(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准备购买假币,双方约定在沈丘交易。12月12日,孙某某从山西省临汾市坐车到沈丘县“老三”家中,13日晚,通过“老三”介绍,孙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购得百元面额的假币298张。次日,孙某某在携带假币回家的车上被沈丘县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