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忠良:
原告宁国旺诉被告你与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豫1624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单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宁国旺各项损失及保证金共计357000元;二、被告单忠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国旺345000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三、驳回原告宁国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42元,由被告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单忠良共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法官:窦法官 0394-6161089 黄法官0394-616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