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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洪烈诉张金岭、林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06 08:18:59


          

      

   张金岭、林晴:

    本院受理原告林洪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7224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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