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悦俭:
本院受理原告付德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3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利息计85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