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永强诉被告李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7 15:14:58
李广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强诉被告李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永强要求判令:被告李广林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
责任编辑:杜鑫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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