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大朋诉林志强、林侠、王海堂、陈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4 08:53:33
林志强、林侠:
本院受理原告李大朋诉你二人及王海堂、陈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林志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被告林侠、王海堂、陈国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86*****
二0一八年八月九日
责任编辑:杜鑫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