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占飞、岳迎香(住沈丘县老城镇刘大庄村21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大伟诉被告孙占飞、岳迎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孙大伟要求判令:被告孙占飞、岳迎香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822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