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义、顾景梅:
本院受理原告周喜红诉李文义、顾景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喜红要求:1、判令被告李文义、顾景梅共同偿还原告货款13103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相应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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