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告周喜红诉被告李文义、顾景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09 13:26:00


李文义、顾景梅:

    本院受理原告周喜红诉李文义、顾景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喜红要求:1、判令被告李文义、顾景梅共同偿还原告货款13103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相应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联系法官:窦法官 0394-6161089   黄法官152*****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5762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