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爱景(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蔡河东街33号):
本院受理原告程书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6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