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01 15:14:08
朱冬晓:
本院受理原告王锋诉你及安徽炬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707137.73元及利息,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38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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