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赵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阳偿还原告赵博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