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朋辉:
本院受理原告迟文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迟文静请求判令与你离婚,婚生女贾梓琪由原告抚养,由你承担抚养费,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由你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承办法官:李志奎 电话:18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