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方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方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记:张贴时间: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张贴地点:法院公告栏、被告李建华住所地沈丘县老城镇李楼行政村李楼自然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