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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30 16:18:43


刘芹(身份证号:41272819690318346X)、

孙文俊(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中银富登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芹、孙文俊向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归还截止到2018年3月15日拖欠的利息860.52元、罚息114.53元,合计975.05元;二、被告刘芹、孙文俊向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归还自2018年3月15日起拖欠的借款本金51102.96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1.0%、罚息按合同约定日利率的1.5倍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刘芹、孙文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四、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享有本案抵押合同约定的合法权利,并有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被告刘芹、孙文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记:张贴时间: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张贴地点:法院公告栏、被告刘芹、孙文俊住所地沈丘县石槽乡孙营行政村孙营村369号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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