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华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赵彦东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豫1624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赵彦东与被告沈丘县华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二、被告沈丘县华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彦东租金66300元、支付原告赵彦东违约金47731.6元,前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赵彦东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原告赵彦东承担65元,由被告沈丘县华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81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2018年 7月31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县兆丰大道与商临路交汇处。
联系法官:窦法官159***** 黄法官 15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