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福全(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东恩款304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方式:0394-616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