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23 17:27:40
钱伟铭:
本院受理的原告单同章诉被告钱伟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4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被告钱伟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拖欠原告单同章打桩机租赁费3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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