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相当一部分案件进入到了执行程序。在这些错综复杂、情况多变的执行案件中,有一些案件,即使执行法官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并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如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通过曝光压缩活动空间等,案件仍然执行无果。面对各种原因导致的“执行不能”案件,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虽无奈,但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一方面用心执行尽力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耐心做好释法明理,让申请人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一】
2017年,被执行人李某从某金融机构贷款10万元,搞起了家庭养殖。不料,由于李某缺乏经验,几个月内养殖的一百余只养病、死殆尽。贷款期限到期后,某金融机构催贷人员上门催贷无果,便将李某起诉到了沈丘县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偿还贷款的判决。
在履行期限内,由于李某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某金融公司向沈丘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前往李某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发现,李某家徒四壁,本人身患癌症,其妻子带着年幼的孩子外出打工也不知去向。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走访也没有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了僵局。
针对李某所涉案件的情况,执行法官约来申请人某金融公司具体办事人员,从法律角度把本案执行情况向其做了详细的说明,并让其看阅了调查收集的材料,获得了某金融公司对法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案例二】
2017年,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沈丘县法院审理后达成调解: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由王某某抚养,孙某某支付抚养费1200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孙某某离家外出打工,抚养费12000元一直没有支付。
王某某催要无果,向沈丘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过电话联系,得知孙某某在外打工期间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右手受伤,其所在的小作坊老板见事不妙,偷偷跑路,孙某某无奈回到家中养伤。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查到孙某某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中有4000余元存款,依法进行了冻结。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情况及时告知了王某某,经过讲情理,释法理,申请人王某某领取了4000元执行款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王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案例三】
申请人周某某2016年底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周某某借款50万元给张某,借期一年。期限届满后,周某某多次催要,张某以生意投资失败为由一直拖欠不还。周某某无奈起诉至沈丘县法院,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周某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判决规定期限履行,周某某遂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张某名下银行账户中有20000余元的存款,及时进行了冻结。
与此同时,执行法官通过传统查控到房产管理部门对张某的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的两处房产均已被法院另案查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沈丘县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张某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直找不到其下落,除了银行20000余元的存款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面对周某某的不理解,执行法官耐心的进行了解释,同时也将穷尽一切措施的情况向其做了说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会将案件搁置不理,执行法官会定期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查到财产线索,或者你发现张某的其他财产线索,只要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期限的限制。”最终,周某某理解了执行工作,写出申请,沈丘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