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春喜、王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华与被告孔春喜、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孔春喜、王秀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王卫华诉请: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