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虽然该规定并未对就读普通学校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大部分的高等院校,特别是一些985类院校,对考生的资格审查比较严格,考生很有可能会因为父母的失信行为而无法被心仪的学校录取。近日,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法院就执结了一件父亲担心影响儿子被录取而主动履行的案件。
2017年,被执行人刘某某从申请人卢某处订购一批铝合金门窗,经过结算支付部分货款后,仍然下欠24000元。后卢某起诉至沈丘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于2017年年底支付15000元,下余9000元于2018年4月支付完毕。2017年年底,刘某某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卢某多次催促无果,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刘某某,其始终不予配合,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经网络查询,除了刘某某名下存款数百的银行账户外,再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刘某某此种情形,沈丘县法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2018年6月底,被执行人刘某某突然主东联系了执行法官,要求全部履行执行款,要求只有一个,就是赶紧把他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给撤下来。原来,刘某某的儿子今年适逢高考,孩子成绩不错,考场发挥也正常,这不分数一出来,考了640分,一家人都喜出望外。刘某某偶然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看到了法院的执行宣传文章,得知父母若是失信人很有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录取。孩子勤奋努力考出了好成绩,要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耽误了大好前程,这不是太对不起孩子了吗?!刘某某当即拿着24000元找到执行法官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