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拒执案例

赵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7-10 16:07:08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7日,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孙某新、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1624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某杰、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玉新、孙某某彩礼1309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某某、赵某杰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孙某新、孙某某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沈丘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赵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未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报告其财产情况,并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法官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人赵某某正在家中建房,完全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2018年5月21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采取司法拘留。5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依法决定逮捕。案件在审理期间, 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与自诉人孙某新、孙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孙某新、孙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法律的威严不容亵渎。被告人赵某某与自诉人孙某新、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赵某某返还二原告彩礼款130900元。赵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不仅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时履行返还义务,且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其家中明明正在建楼房,完全有履行的能力,却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及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讲法律、讲道理,其仍不为所动。被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赵某某仍怀着侥幸心理,自以为拘留十五天就万事大吉,万万没有没想到会受到刑罚的严惩。在法律的威慑下,赵某某及时悔悟,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部分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自诉人的谅解,故该院依法作出了对郑某某判处缓刑的判决。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5967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