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伟(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孙桂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准予原告孙桂丽与被告唐伟离婚;二、婚生子唐林阳由被告唐伟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桂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记:张贴时间: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张贴地点:法院公告栏、被告唐伟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纸店镇赵腰庄行政村赵腰庄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