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中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全志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公司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全志要求你公司返还购房款100000元及利息,并由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沈丘县中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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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官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