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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9 15:44:41


    张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陈爱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爱荣借款1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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