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中宝(身份证号:41272********)、
吴春英(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莉诉你们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中宝、吴春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向原告刘莉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已归还7个月利息应予扣除);二、被告张福才、王学东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被告薛中宝、吴春英、张福才、王学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记:张贴时间: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张贴地点:法院公告栏、被告薛中宝、吴春英住所地沈丘县留福镇韩大庄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