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玉苹(身份证号:41272********)、
柳中山(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钱国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玉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钱国松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钱国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许玉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附记:张贴时间: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张贴地点:法院公告栏、被告许玉苹、柳中山住所地沈丘县新安集镇张桥行政村柳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