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昆(身份证号:41272********)、
李静(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韩涛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昆、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向原告韩涛支付装饰装修款10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5.5%计算);二、驳回原告韩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3元,由被告李昆、李静负担2400元,原告韩涛负担1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记:张贴时间: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张贴地点:法院公告栏、被告李昆、李静住所地沈丘县冯营乡李寨行政村李寨村。